1月14日金融一线消息,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,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;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相关管理规定;违反人民币反假规定;违反流通人民币管理规定;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,被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警告,并处罚款人民币74.5万元。
李某华(时任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)、邹某贤(时任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部收单负责人)二人因对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“与身份不明的客户交易”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,分别被罚款人民币1万元。
